关于征求《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
关于《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2022年3月11日至4月11日,《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组织调研行业协会并当面听取部分行业企业意见以及收集了反馈意见13条(其中企业11条、行业主管部门2条)、网上个人留言意见8条。根据调研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着进一步突出行业特点、优化评分标准、便于试行实施并兼顾大、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加快行业急难愁盼问题解决的原则,对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及评价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具体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一)第二条中“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含养护管理)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工作。”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含养护管理)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工作。”并明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及相应养护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中“基础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调整为“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在皖注册登记信息、纳税信息、技术力量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不良行为信息……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修改为“不良行为信息……县级以上行政主任部门行政处罚……”
(三)第五条中“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进一步明确并修改为“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六条中“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应在其信息形成14日内由企业通过“省信用系统”录入”修改为“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应在其信息形成之日(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企业通过“省信用系统”录入”。
(六)原第十一条现第十二条“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省信用系统”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动形成,每年评定一次,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调整为“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省信用系统”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动形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每年作为一个评价周期,在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合并《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计分标准》和《基本信用分计分标准》合并为一个附件《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计分标准》。
1、“企业注册登记、注册执业人员、工程业绩等基础信息齐全、真实有效。”调整为“企业注册地在皖,且三证齐全、经营正常。得20分”;
2、近三年工程业绩明确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额、完工验收时间及合同服务期认定;
3、上年度在皖纳税额,最高分值20分,调整为“上年度在皖纳税总额,最高分值15分”,根据上年度在皖纳税总额数由原来5档调整为7档并分别赋分;
4、技术力量中对园林绿化专业进行了明确并对职称及数量作了进一步细化,分别设置了相关数量及赋分值,由原来“最高分值20分”调整为“最高分值15分”。
5、增加“在皖吸收本地就业”评价内容,根据吸纳本地就业人数设置4档并分别赋分,最高分值5分。
6、增加“在皖自有苗圃”评价内容,根据自有苗圃地亩数设置4档并分别赋分,最高分值5分。
7、增加“在皖经营办公场所”评价内容,根据自有和租赁场地面积数设置3档并分别赋分,最高分值5分。
1、“企业在皖承建的园林绿化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市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0、6、3分, 上限10分”调整为“企业在皖承建的(或皖出资援建的)园林绿化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获得行政主任部门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省内各市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0、6、4分,上限10分”
2、“企业在皖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调整为“企业在皖承建的(或皖政府出资援建的)园林绿化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表彰,除国奖外其它奖项需为在皖评的奖项。”
1、“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调整为“受到住房、园林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被省、市、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10、5、3分”调整为“每次扣5分、4分、3分,直至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经查实,企业在信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报、谎报、瞒报信用信息的。每次扣10分”修改为“一票否决,1年内不得申报”。
4、删除以下11项内容:“除行政处罚外,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的(如停工、约谈、不良行为通报等)。每次扣2分”;“因实施工程单位责任引起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未解决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亡一人扣10分”;“被信用中国列入黑名单的。”;“因实施工程单位责任,工程项目施工中,损坏排水、供电、供热、燃气、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造成不好影响的。”;“未按招投标文件履约变更项目经理的。”;“不配合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执法检查或不服从管理及拒不整改的。”;“在清欠中发生严重件,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防疫工作落实不力,引发疫情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不含3人)的、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计分标准注释中“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建法〔2020〕98号)”调整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建法函〔202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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