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园林绿化资质即将取消挂证者哭晕在了厕所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一定要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实施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从删除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来,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的“相应资格证书”和行政主任部门的“审批”流程都要取消了,但是接下来是个怎样的规定呢?小编在猜想中...,不过能确定的是,只会慢慢的简政,越来越方便。)
原第十条第二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现第十条第二款将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理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原第十二条来条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少数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现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少数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也就是说没有了之前的“招标职业资格”的限制,修改成了“具备”此能力的人即可,可以说国家在慢慢的弱化职业资格的限制,越来越简政开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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