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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管养项目案例

临沧市出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日前,临沧市印发《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管理、监督保障等内容。《实施办法》共4章31条,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城市绿化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种植树木花草和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强化市、县(区)人民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管护经费。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和美丽庭院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实施办法》明确,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水平。

  同时,市、县(区)城市绿化和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强化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控制,加强《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宣传。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实施办法》还对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作了要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和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遵循节约土地原则,合理的安排城市绿化用地;优化公园绿地布局,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到位。明确城市绿地建设在满足自身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与游憩功能等基础上,考虑地形、地势以及周边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湿地和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增强雨洪调控能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实施办法》还明确,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时进行检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城市绿化企业名录库。通过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纳入信用管理。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采取比较有效管护措施,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大树,促进原有绿化树种与城市基础设施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