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擅自占用、变更用途!重庆居住区绿地管理新规来了
- 发布日期:2024-07-05 作者: 绿地管养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王旭睿)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五项具体工作要求,其中精确指出,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擅自占用,并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
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增加必要公共设施等,确需占用居住区绿地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同时,居住区共有绿化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共同对居住区共有绿化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管理应当将居住区共有绿化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业主独占使用属于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附属绿地管理规定管理,不得擅自破坏,其养护管理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通知》指出,居住区绿地管理应当以保护绿地、维护良好生态景观为根本原则,科学规范修剪树木、防治病虫害等。应尽可能采取常规修剪方式解决树木影响通风采光及安全问题。常规修剪以疏枝为主,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病虫枝等,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修剪之前应当拟定修剪方案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截断大树主枝主干进行回缩修剪的,应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其中需要砍伐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还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非排危排险,擅自截断大树主枝主干等过度修剪的,属于毁损园林树木行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王旭睿)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五项具体工作要求,其中精确指出,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擅自占用,并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
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增加必要公共设施等,确需占用居住区绿地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同时,居住区共有绿化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共同对居住区共有绿化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管理应当将居住区共有绿化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业主独占使用属于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附属绿地管理规定管理,不得擅自破坏,其养护管理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通知》指出,居住区绿地管理应当以保护绿地、维护良好生态景观为根本原则,科学规范修剪树木、防治病虫害等。应尽可能采取常规修剪方式解决树木影响通风采光及安全问题。常规修剪以疏枝为主,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病虫枝等,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修剪之前应当拟定修剪方案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截断大树主枝主干进行回缩修剪的,应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其中需要砍伐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还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非排危排险,擅自截断大树主枝主干等过度修剪的,属于毁损园林树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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