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调整城市美化补偿费征收规范
- 发布日期:2025-03-06 作者: 绿地管养
近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美化补(赔)偿费征收办理工作的告诉》印发,进一步清晰了城市美化补(赔)偿费的征收规模、征收目标、收费规范、收费的办理及运用等。
《告诉》调整了非经营性建造项目永久占用绿洲的交纳美化补偿费的收费规范,撤销原套用住所用地基准地价计取美化补偿费的规则,调整为套用建造项目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即建造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加上直接美化费,乘以占用绿洲面积计取美化补偿费。关于经营性建造项目永久占用绿洲的交纳美化补偿费的收费规范不变,按住所用地相应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2倍加上直接美化费,乘以占用绿洲面积计取美化补偿费。
依据《告诉》,因绿洲率缺乏、改动园林美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美化用地交纳的美化补偿费由市一级和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园林美化主管部分担任一致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办理规则,缴入国库,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美化及相关设备的建造、维护办理等开销。各级园林美化主管部分应建立健全美化收费办理制度,严格执行美化补(赔)偿费收费方针,不得私行进步或下降美化补(赔)偿费收费规范。施行收费时,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印制或监制的财务收据,并自觉承受财务主管部分等监督查看。关于经同意占用绿洲并交纳美化补(赔)偿费的项目,遇城市规划调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遵守调整,予以合作。暂时占用绿洲交纳的美化赔偿费由税务部分征收。(记者 曾庆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