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3-26 作者: 绿地管养
《嘉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上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最大的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备极其重大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后备资源,是指经认定的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按照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复壮及宣传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家库,专家库应涵盖植物保护、林学、园林、土肥、植物分类等领域。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家主要参与古树名木鉴定、认定、养护指导、抢救复壮、保护和迁移方案审查、安全评估、死亡原因调查等工作。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开展巡查指导、加强行业监管、组织养护规范的宣传培训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等。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日常养护标准,设置必要保护设施,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负责组织鉴定古树后备资源,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后续监督指导工作。
民族宗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树木进行鉴定、认定以及公布,并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责任人、巡查检查记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1.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2.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3.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4.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5.其他生长在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的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及时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检查和养护指导: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关救治措施。
养护责任人应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助。
遇台风、暴雨、大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古树名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鼓励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险制度。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栏、支撑、排水、避雷等必要的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对于存在古树名木的国有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核发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手续时,须征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保护方案进行指导并督促落实。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古树后备资源应按照《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迁移过程中对古树后备资源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注销。
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备极其重大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并且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结合公园绿地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历史建筑保护等,充分挖掘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历史、文化、生态、科普价值。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工作。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捐资或者认养的约定设置认养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对擅自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对实施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行为,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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