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杭州市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03 作者: 绿地管养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居品质,加强市区统筹,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精神,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杭州市区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市区范围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缴纳的补偿费。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负责属地范围内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征收。
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工作。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与被临时占用区块同期同区位商业用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挂钩,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中的商业用房标准(详见附件1),设置2.0补偿系数,并按实际占用天数征收。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元/平方米·日)=2.0*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标准(元/平方米·月)*12/365。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随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涉及行道树的,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临时占用立体绿化的,按绿化实际面积计算。
绿地原有植物、设施等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恢复原状的效果需获得绿地所有权人认可。绿地恢复的工程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具体可由实施主体协商确定(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登陆方式:(1)账号密码登陆;(2)法人数字证书登陆;(3)电子营业执照登陆。
(1)建筑设计企业申报:建筑设计企业登录缴费平台,填写申报信息,按规定提交材料(政府投资项目还须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向建设项目所属的征收办理部门网上递交缴费申请。缴费平台通过部门系统间信息共享,对应信息无需重复填写、对应材料无需重复提交。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在缴费平台上传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征收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2)系统比对审核:缴费平台审核比对后,出具城市绿化补偿费缴费通知单。征收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征收过程中加强审核管理,发现建筑设计企业申报信息错误,应及时通知建筑设计企业修改。
(3)事项缴费办结:建筑设计企业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足额缴纳完毕后,系统自动办结事项并出具缴费凭证和财政票据(电子)供建筑设计企业下载。
(一)对实行绿地面积占补平衡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不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在城市干道设置出入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需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公共绿地的占补平衡。
(二)严控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为。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绿地面积不得包含与工程项目施工需求无关的设施场地;水、电、气等管线类市政设施建设,确实无法避让城市绿地设置的,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仅限于管线地下作业所必须的施工作业井。
(三)在公共绿地上设置的井盖、变电厢房等设施占用城市绿地的,需按绿地资源赔偿制度对其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与被临时占用区块同期同区位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中综合用房标准挂钩,即:赔偿标准(元/平方米)=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综合用房标准(元/平方米·月)*12*40(详见附件1)。
(四)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资金实行统一平台征收、按现行体制分级入库,全额上交同级国库,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五)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可参照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1.本标准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函〔2020〕105)号公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执行;
2.附属绿地补偿金额由双方商议确定,其中历年养护成本不超过绿地本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