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奇台县人民政府
1.1 宣扬、遵循和执行国务院《城市美化法令》、新疆尔自治区《施行
若干规则》以及国家关于城市园林美化、园林城市建造等园林美化职业的方针、方针和法令和法规,担任编制本县城市园林美化办理准则、园林城市建造计划和年度园林美化建造(维护)计划、园林城市建造年度计划及城市规划区园林美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 1.2 安排有关部门编制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美化总体计划、年度施行计划;本地区景色林地、城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等计划,报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1.3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城市建造项目美化用地规范,确保建造项目园林美化目标契合国家城市园林美化规范要求;担任因工程建造需求或其它特殊需求而暂时占用绿洲的预/批阅;担任依法征收工程建造时期绿洲占地费和建造项目完结后绿洲康复确保金。 1.4 担任县城规划区内公共绿洲美化工程规划办理、工程建造办理和园林美化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答应的审阅。 1.5 担任城建督查—园林美化方面的督查作业,依照有关规则依法查处新、扩、改等工程建造中的不合法占用城市绿洲、景色林地、防护林地的违法行为。 1.6 担任县城规划区公园绿洲、防护绿洲、路途绿洲、其它绿洲的建造、维护办理作业,监督出产绿洲、单位附属绿洲建造;担任审阅城市雕塑并监督其建造进程的质量办理,担任工程交给后的维保。 1.7 担任辅导建制镇(乡)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美化作业;担任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维护、办理和建档作业;担任移栽大树、公共美化植物的修剪及造型、园林扎景等办理;担任国家出资的园林美化项目的招投标、规划/施行工程单位的资质审阅、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办理,竣工后的日常办理和维护。 1.8 担任城区范围内责任栽树的安排协调作业;监督城区内各小区、单位院子的美化作业。 1.9 担任安排和参与城区各类美化工程的竣工检验。 1.10 担任全县城市规划区园林美化新技术、植物新品种的推行、沟通、协作和园林美化专业训练作业。 1.11 担任建立健全周、月、季的学习训练准则。 1.12 完结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作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