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编制(园林绿化一二三级养护标准及收费方案是根据什么文件制定的)
- 发布日期:2024-05-20 作者: 景观设计
《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根据《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得知,《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定额把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效益作为目标,是规范园林绿化养护资金管理、确定全过程价格的依据。养护管理工作的标准,按照国家“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草案)”规定的内容,可划分为一级绿地、二级绿地、三级绿地三个等级。定额性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的计算,依据工程费用计价体系,可分为三种,即预算、 概算、估算。本概算定额是计算园林绿化养护概算费用的依据,和预算、估算费用不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世界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能够更好的降低,但不允许超出五个百分点。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允许超出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