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6-03 作者: 景观设计
为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生活环境,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
1.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城市绿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一样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审慎认定、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1.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
市、县(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遵循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提出辖区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单,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将拟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名单向社会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永久性绿地一经认定并公布,县(市、区)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新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四至边界处设立界桩,在永久性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四至边界、认定时间、养护管理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对新设立永久性绿地的相关基础信息登记建档,并将永久性绿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各县(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及时来更新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绿地养护管理上的水准较高,有明确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充足的养护资金和完善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绿化管养和巡查制度,明确养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各类养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永久性绿地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对所在地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1.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
建设单位理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的移植和砍伐
的树木。有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对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砍伐申请:1.
项情形的,应当优先移植树木;无法移植树木或无移植价值的,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依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永久性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相关规定报告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依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五)禁止行为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修剪花草树木,采集枝条、花朵、果实、种子等;6.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六、附则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