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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实施工程单位垫资 安徽拟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11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消息,《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省住建厅借鉴江苏、河北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办法》和《方案》指出,省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建设。其中,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集中建设投资工程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项目建设资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实施工程单位垫资建设。实施单位理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单位理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着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如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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