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广州发文事关全市绿化工程!
- 发布日期:2024-08-05 作者: 新闻中心
为了加强全市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近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官网发布了最新公告, 公开了 两份政策文件:
《关于完善广州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绿化管理意见中提到,成立 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对影响城市园林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 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对市财政投资的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工程费估算超过 1 亿元(含1亿)的绿化工程或者位于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绿化工程,在项目建设方案联审阶段,进行专家审议;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绿化工程,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大规模的重点绿化工程,重视程度也会被加强。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要在建设项目前期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选址中明确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尽量避让城市绿地。
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制定专门方案,尽最大可能削减工程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在设计的具体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切实做好树木保护。
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实施工程单位应规范做好围蔽,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临时占用绿地期满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绿地恢复标准不能低于绿地被占用前的建设标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探索建立中转苗圃,对公共绿地迁移树木实行清单管理,做好建档、 管养、利用,涉绿化迁移、砍伐和临时占用绿地的施工项目,复绿后,实行严格验收和评估,确保复绿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其中规定所称的大树是指胸径在40cm以上80cm以下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树木保护规定所称 以上 包含本数, 以下 不包含本数,下同。)
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 身份证 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础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立地条件、管护单位、管护人等。
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来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抢救复壮、修剪、迁移、砍伐和交流互动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此外,建立巡查机制。树木巡查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执行,巡查内容有树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有害生物和人的因素影响等。
对一级古树名木的巡查,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至少每年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规定指出,要对树木安全做评估。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行道树开展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的优先级别和评估频率根据树木发生损坏时对公共安全、财产或居民活动造成破坏的程度及树木的重要性设定。
古树名木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如公园、学校、主干道、著名建筑物附近等)的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树木每 3 至 5 年开展一次。
但出现巡查反馈、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树木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树木安全评估。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等情况。
确实影响施工、居住、交通或设施安全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树木,应批准迁移;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批准砍伐。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
规定指出,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属于四种情形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因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 2 株,或迁移大树超过 10 株的;
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绿化专家人数正常的情况下为 3 名;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 100 株以上的,绿化专家人数为 5 名。
征求公众意见,能采用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在现场公示的方式来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 7 日。
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 100 株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 10 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修剪树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需要的除外。
实施迁移的树木,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就近迁移安置的原则,第一先考虑把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并做好管养工作。
市、区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对公共绿地内迁移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树木迁移、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监控。
树木保护规定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 2 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 1 米。
现场施工不能够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别的特殊情况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
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园林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的具体方案应由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砍伐保护区树木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包括,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因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 2 株,或迁移大树超过 10 株的,并寻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