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1-19 作者: 新闻中心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现将《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1.1为加强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和评价指标,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街头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等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最重要的包含园林绿化地形整理、植物栽植、园林设施设施安装及建筑面积300m2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项目或内容。
1.3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按本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取得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作为企业信用评估依据。
2.1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程附属绿化的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水利、交通等行政主任部门负责。
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按部门职责负责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非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各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2.2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应按城市景观有必要进行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绿化种植培养面积3000㎡以上且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在按本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可向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提出质量综合评价要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1)评价申报表(见附录表1、表2、表3,含3000字以内项目概况,2张以上项目实景照片);
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3.1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并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2)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契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完工报告。工程完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工程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园林绿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工程完工后,实施工程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完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筑设计企业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自身的需求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所有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施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署的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如组成工程完工验收组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3.3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3.4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及时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4.1验收组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理资料、观感质量等进行复核及评定。
(3)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适用于栽植土层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不适用于相对标高≥5米的土方造形工程的验收。
(1)栽植土理化性能需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栽植基础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主要检查土壤检测报告及检测频率。
栽植土应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见证取样以种植面积2000㎡为一个检验批,应于土层20cm及50cm处,随机取样5处,每处100g经混合组成一组试样;2000㎡以下,随机取样不得少于3处。
(2)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现场观测及检查检测报告、渗水试验报告。
渗水试验以面积2000㎡为一个检验批,随机开坑(尺寸为1m*1m*1m)3 处,特殊情况深度按设计要求;2000㎡以下,不得少于 3 处,观测24h渗水情况。
(3)现场观察栽植土地表,要求基本平整,回填的栽植土已达到自然沉降的状态,地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地形的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单位对排水坡度没有具体要求时,宜≥3‰),无明显的非设计要求低洼和积水处,基本无积水。
树木的栽植土基本整洁,且无>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5%;
草坪的栽植土中石砾粒径≤1cm,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1%;大、中乔木栽植土壤粒径应≤5cm;
检查(抽查)行为记录资料应完整。所有苗木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数量随机抽查10%,乔木、灌木及球类每株为一个点,总检数不得少于20点;草皮、地被、花卉按面积以4㎡为一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
(2)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现场观察检查植物材料的病虫害情况,检查“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材料的“植物检疫证”(异地苗木应提供植物检疫证)是否齐全。
查阅修剪、追肥、修剪、绕杆、支撑、病虫害防治等养护技术方案及施工养护记录。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和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
适用于园林广场、园路等地面工程的基层及面层质量检验,不包括通车市政道路。
(1)地面工程基层的厚度、标高和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
(2)地面工程面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结合(粘结)必须牢固,不得空鼓、松动,面层不得积水。园路的弧度应顺畅平滑自然。色泽及块石大小搭配协调,不得有明显色差(设计要求除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缝、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查阅验收记录,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主要材料质保资料及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小锤轻击检查。
(1)选用景石的石种、块面、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石质必须坚实、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脱落。峰石的造型和姿态,应达到设计的艺术构思要求。
(2)单块高度大于1.2米的假山石与地坪、墙基贴接处必须用混凝土窝脚;假山、叠石工程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假山叠石工程的基础部分应与土建工程相关的验收规范相符,检验数量也与相关验收规范相符。
(4)假山叠石的基础工程及主体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和安全规定,假山结构和主峰稳定性必须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
适用于小型园林建、构筑物工程的质量检验,大中型建、构筑物工程按建筑工程规范执行。
(1)园林给排水、强弱电主要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安装敷设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2)座椅、标牌、果皮箱等园林小设施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
材质、规格、形状、色彩、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的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安装方法应按照产品安装说明或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1)严格控制大树种植。除行道树外,胸径大于15厘米的乔木在乔木(胸径或地径≥6厘米)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2)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宜低于40种;面积2公顷以上的,植物品种不宜低于80种。
(3)常绿和落叶乔木、乔木和灌木、草坪和绿篱地被比例适宜,种植符合自然习性。
(4)植物种植密度、郁闭度应兼顾近期效果和远期效果。种植过密的,应有中远期疏解移植计划。
5.1行政主任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评价资料(附录表1、表2、表3)后,应在30天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予以必要配合。建设或施工单位不配合的,可以中(终)止评价,并予以信用记录。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开展具体项目评价工作时,应组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评价小组组长应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园林绿化中级以上职称,其中评价小组组长为公务员的,无职称和资格要求。
评价小组通过对该工程分部分项的现场抽查、资料复查、观感质量等进行复核及逐项评定再汇总,填写附录表4、表5。
5.4 评价申报企业发生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综合评价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中获益的情况,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5.5 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价小组专家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3.栽植穴、槽。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栽植穴,长条形的称为栽植槽。
5.软容器苗。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7.胸径。乔木主干高度在1.3米处的树干直径。丛生形的乔木各分支在1.3米处的树干直径总和乘以0.7的数值。
11.栽植基层。非绿地绿化方式的植物栽植基础结构,包括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栽植土层等。
13.质保期养护。竣工验收后的质保期内绿化养护管理,期限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不可以少于1个生长周期。
15.修剪。在种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杆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 169—2014
13.《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2001
17.《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园〔2000〕204号
18.《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苏建园〔2015〕383号
本人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自愿申报并积极配合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对本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及申报资料所涉及的数据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本人及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接受处罚。
施工图设计未通过审查擅自施工,工程变更手续未办理擅自施工,未按图施工,未按经审批后的方案组织施工。每1项扣3分,扣完为止。
未及时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企业自有农民工手中,并且又无农民工合法委托领取的委托书。未办理保险。情况存在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符合“栽植穴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直径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展幅40厘米”的要求。(5分)
现场符合“行道树定杆高度2.8米以上,同一条路相邻的同规格品种树木高度基本统一”的要求。(5分)
现场符合“草坪、花卉、绿篱无明显空秃(脱脚、杂草、病虫害)”的要求。(5分)
因实施工程单位原因,工期滞后1个月以内的,扣1分;滞后1—3个月的,扣5分;滞后3个月以或合同工期50%以上的,扣10分。
因施工单位原因被城市长效管理扣分,每一项扣1分;被新闻媒体曝光,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无扬尘控制预案扣5分;未落实喷水(雾)、覆盖、冲洗等降尘控制措施,有1项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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