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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中与电气相关的设计条文应全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本审查要点中所列的条文。

  3.有专项设计或二次深化设计的项目,主体设计图纸应明确专项设计或二次深化设计应达到的设计参数、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留有专项设计或二次深化设计能达到的 设计条件。

  4.审查意见应明确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具体名称及条文号,不应以个人的观点作为审查依据。

  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除国家标准规定必须设置的智 能化系统外,其他系统的建设可按建设者需求设置。

  5.1.12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

  位;设防地震下需要持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有充足的变

  5.1.18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和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

  4管道穿越木构件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不低 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

  2.2.2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燃

  气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4.1.13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 防雷接地措施。

  4.2.13燃气膨胀机、压缩机和泵等动力设备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

  4.2.14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

  4.2.15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一般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

  4.2.17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

  4.2.18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

  4.2.19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会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

  4.3.2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

  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

  4.3.3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 锁的紧急切断阀。

  5.2.17燃气调压站的电气、仪表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型和安装, 并应设置过电压保护和雷击保护装置。

  2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厂站应对各种能源消耗量进行计量,且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并应满足节能考核的要求。

  2.2.11调度中心、厂站应有防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的措施,并应有视频监视系统, 视频监视和报警信号应能实时上传至监控室。

  3.1.7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 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或粉尘浓度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0%,粉尘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

  3.1.8热源厂内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备符合该区域 环境安全使用的防爆性能。

  3.1.9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应根据航空管 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2.8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2.9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3.7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 和消防设施。

  1填埋气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并与沼气收集控制管理系统连接;

  3维修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电力线路;修东西的人严禁穿戴化纤类工作服, 在密闭室内严禁携带通信设备;

  2.0.7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

  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

  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

  4.0.6垃圾转运站选址应根据服务区域、转运能力、污染控制等因素,设在交

  通便利且易于安排清运线路的地点,并应具备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运行的供水、供

  4.0.16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备称量及备用电源应急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1应避免干扰光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对机动车驾驶员 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2景观照明选用彩色光时,不应与道路、铁路、机场、航运等信号灯造成视觉 上的混淆。

  7.0.2景观照明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合理确定灯具安装的地方、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减少能源消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控制溢散光对相邻场所的光干扰,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 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2的规定;

  3应制定合理的景观照明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控关灯时段后仍开启的灯 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在设置公共灯光艺术装置、激光表演装置、投影装置等特殊景观照明设施前, 应对可能受到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

  7.0.3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结合所处环境的自然生态特性,正确选择照明参数,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避免或减少人工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栖息地、沼泽、湿地等动植物对人工照明敏 感的区域,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2不应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且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古树 名木造成影响。

  7.0.4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当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对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并采取对应的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支撑景观照 明设施的金属构件应接地。

  7.0.5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 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2.5公园应设置休息座椅、垃圾箱、标识、园灯等游憩、服务和管理的基本 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公园、绿道应设置标识、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4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线及安全监控等设施。

  3.3.4通信管道距乔木根茎中心距离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5米,距灌木根茎中心 距离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米。

  3.4.4人工堆叠假山的结构强度应满足抗风和抗震强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6.0.9限制动物活动范围的脉冲电子围栏系统、动物医院手术室、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育雏室以及笼舍内因动物季节性要求设置的供暖、空调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8.0.3道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8.0.5道路绿化应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应协调处理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

  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安防监控等设施的关系,并应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必需的立地 条件与生长空间;未经计划处理的车行道初期径流雨水不得直接排入道路绿带。

  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

  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

  3.3.1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

  3.3.2建筑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

  3.3.3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

  3.3.6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m²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

  3.3.7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3.7-1~表3.3.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

  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

  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

  3.3.8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可以依据照明需求

  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

  3.3.9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

  4.1.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应满足节能验收的要 求。

  4.3.6锅炉房、换热机房及制冷机房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 符合本规范第3.2.26条的规定。

  4.3.10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 进行节能控制。

  4.3.11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管理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设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数、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并应具备显示、查询、报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 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5.1.2采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 适宜性分析。

  5.2.3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的需求和 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

  2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 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止 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5.2.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不一样的地区天气特征情况、使用环境和集热系统类型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 全等技术措施。

  5.2.9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常规使用的寿命应高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0.7%。

  5.2.1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模块设计时,应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条件下光伏 电池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设计其安装方法,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 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 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依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 方式和照明种类。

  4对光很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 定:

  3.3.6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 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tLM)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

  3.3.9对光敏感及很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 要求。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到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备用照明 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安全照明 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 标准值的10

  15 lx。3.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

  3.4.1略。3.4.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

  .3-2的规定值。3当采用闪动的夜景照明时,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 应大于表3.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 光不应超过20%。

  2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 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3.4.8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 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部低位电话,听筒线mm; 应至少设1部电话具备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和助听耦合的功能;3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

  1部具备 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4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台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

  1台具备语音输入功能的 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4.0.8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保证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别方向;

  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 范和监控措施。

  6.4.4公共按摩浴池在池岸上的按摩设施电动启动按钮应设置有明显识别标 志、有延时设定功能、电压不应高于

  6.4.5顺流式循环供水方式的游泳池和公共按摩池,应在位于池岸安全救护员 座位及公共按摩池附近的墙壁上安装带有玻璃保护罩的紧急停止循环水泵运行的按钮,且供电电压不应高于36V。

  6.4.7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设置检测臭氧、氯泄 漏的安全报警装置及尾气处理装置。

  5.2.9既有建筑屋顶绿化改造,及增设太阳能、照明、通风等屋面设施时,应

  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

  3款:电气和智能化管线由电气专业审查;水、暖管线由相应专业审查; 第4款:由电气与给排水专业协同审查。

  宿舍、旅馆项目应具备住宿条件,配备集中管理设施;并应满足安全、 卫生、健康等方面要求,包括防火、抗震、隔声降噪、防洪、防雷击等。

  门厅(大堂)、楼梯间、主要走道和通道的照明、安全防范系统应按 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宿舍、旅馆项目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旅馆应在大堂出入口、楼梯间、各楼层的电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宿舍应在门厅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公共管道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部件,应设在公共空间内。3.1.5

  特大型宿舍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应按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3.1.6

  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宿舍,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 应的防雷措施。3.2.5

  大型旅馆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经营及管理用计算机系统 应按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的大型旅馆,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对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旅馆,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 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对应的防雷措施。4.2.3无障碍客房应设救助呼叫装置,并应将呼叫信号报至有人值班处。

  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

  供电设施、应急广播设施、应急给水排水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

  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5.8.2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 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施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6.2.8建筑幕墙应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 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6.7.1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 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 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 进行设计审查。2.提供的图纸应符合《居住小区及商住楼通讯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电气专业只上传电气消防设计图纸,没有上传电气装修图,但在图纸中注明电气装修部分的内容不属于消防设计范围。问

  1.该类项目的装修部分的电气图纸要不要补充?2.如装修项目有新增功能性设计,如新增无障碍、老年人照料设施、宿舍旅馆等功能性场所,怎样实施电气审查?答:1.设计院应上传电气施工图设计图纸,图纸内容应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的要求。2. 当装修设计中新增功能性场所(如无障碍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变动场所用途功能时,应完善相应的功能性设计的基本要求,原功能不变、已有功能在主体设计已完成的不属于此范畴.但应在设计说明图纸中标明。2.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变配电设计需要达到何种设计深度?答:1.

  2. 住宅建筑变配电系统,当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另有要求时,可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变配电系统不在设计范围内,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专用变配电系统符合“深度规定”的规定;2)公用变配电系统预留变电所所需的土建条件,可只提供负荷回路表。

  在一个建筑群项目中,主要建筑物已设置太阳能系统,门卫室、垃圾站等配套小单体

  新建建筑如何执行《节能通》第5.2.1条规定?可否用室外设置太阳能路灯替代建筑物的太阳能系统?

  4.新建工业建筑要不要安装太阳能系统?答:1.设置采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系统(房间设置的独立分体空调,不属于集中空调系统;多联机属集中空调系统。)

  对于甲类公共建筑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装置问题如何定性?乙类公共建筑是否 应按照厨房、空调、电梯等分别计量还是在总配电箱处计量即可?答:1.对需要设置或有关部门要求设置能耗分类分项计量监测系统的建筑物,应按规范要求分项计量。建筑功能相同的区域,可以跨楼层、按能耗监测系统的四个必分项,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表。具体设置位置由设计人员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建设方管理要求确定;

  2. 如有关部门对能耗分类分项计量监测系统没规定、且建设方没有提出管理要求的乙类公共建筑可在总配电箱处设置计量装置。7.

  答: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房间服务的照明及插座电源,可由设置在本房间内的消防配电箱(柜)配电。

  答:《消防设施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是否设置的依据;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防火通》、《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确定。9.柴油机房内的储油间是否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答:设计人员应落实柴油闪点大小,设计图纸已注明使用的柴油闪点不低于60℃,且储油间没有设置事故风机时,可不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车库中的正常照明、平时送排风机等设备负荷等级怎么样确定?答:《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100-2015

  7.4.1条是对各类车库供电电源的要求。除《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电气通》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已明确的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外,车库内其他用电设备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负荷等级。

  ,不再区分“动力、照明用 电”?答: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分类及表示方法》GB/T 34913-2017第3.4条规定,“消防设施”属于“其他专用设备”

  “防火设备”,可定义为“特殊用电”。12.如何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2条第1款规定:当住宅公

  共门厅无人值班室时,应按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1.4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同时满足第1~第3款的规定时,才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住宅门厅不能够满足第3款的规定。由设计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进行确定, 审查不做强制性要求。13.

  如何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5条规定:消防专用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1.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应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采取了专用回路供电;2. 住宅建筑可以在楼栋设置配电间(配电小室),消防设施与非消防设施可合用电缆引至配电间,再由配电间按消防与非消防设施进行分配;合用电缆在室内布线时, 其耐火性能应满足消防设施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持续供电要求;3. 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分回路供电;4. 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分回路供电。14.

  答:消防控制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除此之外,消

  防控制室不可以和其他控制室(或其他功能房间)合用。合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弱电系统线缆可进入合用控制室,但只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弱电线路能进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作区域,并终于此,严禁与消防设无关的电气线路与管路穿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作区域。

  2. 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其供电电源应各自独立,控制室应同时满足相关功能规范(消防、安防、智能化等)的要求。

  3. 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处于独立的工作区域,确保相互间不可能会产生干扰;消防设施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别的设备间有明显的间隔,可设置隔墙,做法可参国标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第22页;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避难间的用电设备,要不要采取了专用的供电回 路?

  ”如何理解?来自同一个35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的两路高压电源是否为双重电源?答:双重电源可以是来自不同城市电网的电源,也可以是来自同一城市电网但在运行时电源系统之间的联系很弱的电源;来自同一个35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的两路高压电源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双重电源。17.关于执行《消防设施通》第

  11.3.5条的问题:是否排烟系统中所有280°℃排烟防火阀均需采用硬线控制方式,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答:机械排烟系统280℃排烟防火阀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的要求继续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6条: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280℃排烟防火阀关闭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2条第4款规定: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第5.1.3条规定: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

  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请问常闭加压送风口是否需设置硬线直接连锁加压送风机开启?答:常闭加压送风口不必设置硬线直接连锁启动加压送风机;常闭加压送风口的开启:1. 现场手动开启;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消防联动实现;3.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同)的开启或关闭,由总线手动控制盘(非手动直接控制盘)上的一键式操作按钮通过总线实现;加压送风机的开启:

  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除设备用照明外,是否还需设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

  4.3.1条规定: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设计多采用断路器,有没有隔离功能?

  答:根据《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10963.1-2020第6章和第8.3.1、8.3.3条规定,断路器应有充足的介电性能并应确保隔离。设计图中可采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但应在图中注明。

  21.建筑物一层或屋顶层设置的雨棚灯,吸顶安装高度大于2.5m时,是否也应按《电气通》第4.5.1条,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答:《电气通》第4.5.1条规定的室外照明回路,主要是针对人员可触及的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的I类室外灯具,雨棚灯安装高度大于2.5m可不设置30mA

  RCD做附加防护。22.建筑物内的壁挂式空调插座是否需按《电气通》第4.6.5条第2款第1项要求,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答:供一般人员使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壁挂式空调插座回路应装设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做附加防护。23.《电气通》第3.1.7条规定,用于应急供电的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机组能在30s

  答:根据《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第4.4.5条第2款的规定,应急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配有快速自启动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能自动启动,并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对于自动恢复供电时间为大于0.5s,小于等于15s

  荷,如果特级负荷允许断电时间大于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时间加上末端ATS的切换时间之和,可仅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为应急电源;对于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等于0.5s的特级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医疗场所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参《综合医院建筑规划设计规范》GB51039-2014第8.1.2条。24.《电气通》第6.2.2条规定的“

  答:室内潮湿场所一般指水泵房、卫生间、浴室等场所。现行行业标准中已明确的潮湿场所如:1.《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7.1.6、7.2.1条规定的:体育建筑中的泳池周边、水处理机房、淋浴间和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2.《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JGJ 64-2017

  3.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7.3.2条规定的:商店建筑中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第8.3.2条规定的:医疗建筑中的洗衣房、开水房、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5. 《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第7.3.1条规定的:冷库建筑中的冷间(包括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控温穿堂和控温封闭站台)等均属于潮湿场所。25.《电气通》第

  27.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如果有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应急照明是否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相邻的网点,其楼梯间能否共用一个配电回路?

  28.布置在厂房一层对外的金属电动卷帘门,是否属于《电气通》第4.6.10条规定的“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

  答:厂房一层对外的金属电动卷帘门为建筑物内门,不属于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基于安全防护要求,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9.4.3、9.4.6条要求,应采用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和辅助等电位联结两者兼有的附加防护

  措施。29.老旧建筑的局部二次装修消防图纸中,标注火灾报警线路、应急照明控制线路引自原有消防控制室,施工图审查时是否有责任落实原建筑是否设有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控制器?

  30.人员密集场所的商业、学校、医院、宾馆疏散走道的公共照明能否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答:对于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公寓、旅馆及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因病人、儿童、老年人等人员在灯光明暗转换期间易发生踏空等安全事故,不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

  31.电气专业是否需执行《无障碍通》第2.6.1条第4款: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2.电气专业是否需执行《防火通》第2.2.10条第第3、4款要求: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IPX5;4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答:电气专业图中不做强制要求,以上要求由建筑专业对电梯厂家进行要求就可以。33.根据《宿舍旅馆项》第3.1.5条和4.1.3条规定的特大型宿舍项目和大型旅馆项目的生活给水泵为一级负荷,生活给水泵是否包括生活热水系统用电设备?

  34.地方消防验收时提出:消防电源监控模块及电气火灾监控模块等需要设置单独的模块箱,不应安装于配电箱内,是否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火警 系统要求的报警模块同样理解?

  GB 50116-2013第6.8.2条规定的模块。《消防设施通》第12.0.12条已修改为: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35.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

  4号)、《湖南省居民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3/T367-2020的规定,湖南省新建居住小区自用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其中25%的充电桩车位设计建设到位。另外75%预留的充电桩停车位要不要防火单元分隔到位?答:1.防火单元要不要分隔到位,应由建筑专业确定。2. 电气专业应按湘政办发〔2021〕4号文件、《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DBJ43/T016-2020(修订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36.建筑内的封闭疏散楼梯间内设置的烟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与本层连接的系统总线是 否需要增设总线隔离模块?

  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属楼层防火分区内的一部分,均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的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的报警总线,直接由所属防火分区

  答:架设室外摄像头所需的金属杆,和室外灯具类似.室外摄像机采用交流低压供电的配电线路需要设置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

  RCD作为附加防护。38.对于不管项目大小、类型及功能要求,将规范强制性条文逐一照抄在说明里,但没有对项目的具体做法及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是否可行?

  答: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图纸表达,图中应有具体做法及实施措施,当不能表达清楚时,应在设计说明中补充。

  39.消防设计内容是不是能够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一次设计到位,不能采用

  ”来表示。送审图纸时,应提供完整的消防电气设计图纸,其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