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6-05 作者: 新闻中心
《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和评价指标,从建设层面加大绿化工程质量把控,支持精美常州建设,依照国家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判标准》(DG/TJ 08-701-2000)、《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CJJ82-2012)等规定,拟订了《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解读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监督管理理念制度方式,建立完整信用管理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不断的提高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能力和水平,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存在各方主体职责不清、程序不明、验收内容重点不突出,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缺位等情况,《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和上位法立法未授权开展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探索强化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公众监督、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信用管理相结合的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经组织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拟定《标准》。
《标准》由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委托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行业协会开展,2020年6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份完成了部门、各辖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10月9日至11月9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1月17日通过专家评审,形成了正式文件。
《标准》共八章,结合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实际,对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监管内容做了重点落实,从各级部门职责分工、完工验收主体程序、综合评价申请、七大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和要求,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和结果应用。适用于常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街头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等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本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取得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作为企业信用评估依据。
(二)第二章基本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和申报时间、标准、资料要求。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按部门职责负责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非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各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特别明确开展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不收取费用。
绿化种植培养面积3000㎡以上且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在按本标准组织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要求向行政主任部门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四)第四章重要分部分项的竣工验收,明确了重点关注内容。涉及土壤、苗木、种植、园路、假山、亭廊、小品等7类项目,对节约型园林建设和物种多样性做了定性和定量指标约束。
(五)第五章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明确了行政主任部门的履职和监督。应在30天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建设或实施工程单位应予以必要配合。建设或实施工程单位不配合的,可以中(终)止评价,并予以信用记录。开展具体项目评价工作时,应组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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