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湖南省财务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费方针有关事项的告诉
我省园林绿化费由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两个子项组成,为更好地发挥园林绿化费的方针效果,依据《湖南省施行城市绿化法令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则,现就调整我省城市绿化补偿费方针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撤销城市绿化补偿费开征前置条件。撤销只要省级(含)以上园林城市才干开征城市绿化补偿费的约束,在全省县级(含)以上城市一致开征。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执收主体为县级(含)以上城市的园林主管部分,收费目标、资金用处等相关事项仍按有关文件的规则履行。
三、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规范由省级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省级财务部分另行拟定。在新的收费规范印发之前,各县级(含)以上城市价格、财务部分按现行有关规范即本城市上年商品房均匀销售价的两倍确认城市绿化补偿费规范,并报上一级价格、财务部分审阅赞同后履行。
四、此次城市绿化补偿费方针调整后,各县级(含)以上城市有关执收部分和单位要按规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据,资金缴入同级财务,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