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5-19 作者: 新闻中心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任部门管理的绿化建设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必须由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方案的绿地率指标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建设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报市园林局或者其上级行政主任部门审批;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面积化整为零,逃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各城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市园林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依法一定要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公司承担,施工公司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 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
要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清障填土的,施工企业一定取得验收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公司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规程,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设计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后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凡不按图施工的经指出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第十三条 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植物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死亡植物经指出后必须在15日内全部补植完成。
种植工程在养护期间,对于长势较差已经影响绿地景观效果和确认死亡的绿化植物,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建筑设计企业书面通知7日内全部拔除,并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品种、同规格的绿化植物;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更换,所发生费用由原施工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于竣工之日起20日内绘制竣工图,做出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组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并报请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除绿化种植工程外的园林设施以及绿地附属设施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方可交付使用,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必须返工,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给排水、供用电、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在30日内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报送市园林局存档。对于市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由市园林局每三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市政府或市园林局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接绿化工程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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